東莞男賭徒欠巨款連累妻子成被告 法院:妻無需擔責

東莞男賭徒欠巨款連累妻子成被告 法院:妻無需擔責

2018-03-0715:05大洋網-廣州日報評論(人參與)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龍成柳通訊員聯毅家電生活館|台中南屯家電行|台中南屯家電行推薦黃彩華

東莞男子李某因欠下巨債,涉高利貸和用於賭博,債主將李某夫婦均告上法庭。面對飛來巨債,李某妻子喊冤稱對此毫不知情。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認為,證據顯示李某的借款用於傢庭生活的可能性很小,對於李某妻子關於該款並無用於傢庭生活的抗辯理由予以采納。法院判決李某獨自償還債主借款近40萬元及其利息等,而李某妻子無需擔責。判決生效後,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順利履行。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瞭這起涉賭博、高利貸的夫妻債務典型案例。

丈夫借錢賭博連累妻子成共同被告

東莞青年李某曾多次向同學莫某借錢,也有多次還錢,涉及金額巨大,每次借款金額多則幾十萬元,少則幾千元。

2016年3月,莫某拿著有李某簽名的10多張借條,稱李某還欠他借款本金及其利息近300萬元,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及其妻子共同償還。

李某說,他是借過莫某很多錢。這些借款大部分是他高息借去賭博用的,莫某開始就知道的,小部分是他欠莫某的賭債。此前,李某父親曾代他向莫某還清瞭借款,當時他父親讓莫某寫瞭一行關於已結清債務的字,但未索回之前他簽名的借條。後來他又陸續高息借過莫某的錢拿去賭博,但都以轉賬和現金方式還清瞭。而莫某則說,他開始並不知李某借錢是拿去賭博,後來才知道的。

接到法院傳票的李某妻子則表示大吃一驚,稱根本不知道丈夫在外面借過這麼多錢。她表示,自己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也有豐厚的陪嫁財產,公公婆婆都有給傢用,小傢庭並無對外借款的需要。李某妻子稱,莫某明知李某借錢拿去賭博,而她並不知情,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借款39萬元

為瞭證明各自的主張,雙方都拿出瞭一大堆證據。莫某除瞭借條外,還拿出瞭一沓轉賬憑證、雙方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李某也拿出瞭一沓轉賬憑證、錄音及其他證據。雙方均稱有拿過現金給對方,但均否認收到過對方的現金。雙方也均申請瞭證人出庭作證。由於雙方一直都沒有明確對賬,來往賬目多達幾十筆,證據繁多,雙方說法截然不同,彼此的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混亂。

為瞭查清事實,法院先後傳喚瞭當事人本人、傢屬、證人,進行多次調查。莫某拿著的李某簽名的十多張借條原件,落款時間在李某父親代還錢時間之前,法院對其效力不予認定,以李父代還款之後的轉賬支付借款、償還借款的情況來認定其雙方的債權債務。李父代還款後,李某又繼續向莫某借的款項,其中莫某自認明知借款用途為賭博的部分,法院認定為無效借款合同而不是非法合同,借款本金仍應予以返還無需給利息,李某沒有證據證明莫某明知該借款用途的賭博的部分款項,須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雙方所稱的現金往來,因均無證據,互不認可,法院均不予確認。法院根據證據規則,認定李某尚應支付莫某39萬多元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師費1萬元。

借款未用於傢庭生活妻子被判無需擔責

那麼,李某妻子是否需要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呢?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莫某明知李某系用於賭博的借款,該借款並非用於傢庭生活,李某妻子無需承擔還款責任。對於李某尚欠的其他借款,法院根據案情認定其用於傢庭生活的可能性很小,采納李某妻子關於該款並無用於傢庭生活的抗辯主張,李某妻子亦無需承擔。

2017年4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李某償還莫某借款本金39萬多元及其利息,並支付律師費1萬元;駁回莫某對李某妻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下達後,在法院主持下,莫某和李某達成瞭執行和解。對於判令李某支付的所有款項,雙方同意以40萬元結算,且付完該款後,即視為雙方所有債權債務關系結清。台中家電行推薦日前,上述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

及時確定債權債務憑據

本案主審法官稱,本案證據較多,雙方爭議大,為瞭查清事實,法院耗費瞭大量司法資源。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稱有支付現金給對方,對方均不認可,因均無證據,法院對此均不認定。

法官建議,當事人的借貸往來盡量采用轉賬方式,以便留痕。此外,債權債務清理完畢時,債務人應及時收回相關債務憑證,最好把相關還債情況寫清楚由債權人簽字確認,或以其他書面形式將債權債務關系確定,避免日後再生糾紛。

熱點訪談:夫妻債務“共債共簽”

市第二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周國貞稱,這是一起涉賭博、高利貸台中電器批發以及借款人配偶是否要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典型民間借貸糾紛。本案此前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評為2017年十大典型案例。

周國貞表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如何認定,是近年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在離婚案件中,不乏出現夫妻一方串通案外人偽造共同債務的情形。另外,夫妻一方因賭博、吸毒等欠下債務,連累配偶也被起訴的情形也屢有發生。根據以往的法律規定,在上述情形中,配偶往往存在極大的舉證困難,難以證明自身清白,法院調查在具體操作中也存在諸多現實困難。“被負債”的配偶因此喊冤的事件並不罕見。

周國貞認為,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施行。該新司法解釋首次明確瞭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共債共簽”的原則(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上述新司法解釋對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盡量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引導當事人規范交易行為,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促進社會關系和諧穩定,均有非常積極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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